普法动画: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

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侵害着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其中。

2020年3月1日,《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强制报告制度、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重要“盾牌”,也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六周年,也是《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两周年。

发现“家暴”,我们怎么办? 面对“家暴”,我们怎么做?通过下面这个视频一起来了解一下。

反对家暴,人人有责!

平安家庭,人人共创!

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让家庭暴力无处遁形!

让家成为最安全的地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同时存档备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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