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下发意见减轻“两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昨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文件,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四部门近日就完善我省患高血压糖尿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保障,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A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1型、2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范围。

B用药范围:

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规定的目录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和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要求,确定我省纳入保障范围的“两病”门诊用药。

C保障标准:

“两病”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附件所列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2、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3、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患者、定机构、定保障范围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包括具体申报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等可按各统筹地区现行的慢性病门诊经办规程执行。

1、定患者。本实施意见保障范围内的“两病”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2、定机构。“两病”参保人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享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备案管理。若参保人因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定点救治机构的,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员在非经备案的医疗机构门诊购药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3、定保障范围。“两病”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附件所列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按“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4、待遇变更审核。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两病”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参保人员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便重新核定医保门诊待遇。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孙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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